事项名称 |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、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|
事项类型 | ▲行政许可事项 □非行政许可事项 □服务事项 |
事项属性 | □即办件 ▲承诺件 □上报件 □其它 |
面向公民的服务信息 | 婚姻生育、户籍管理、学校教育、文化生活、医疗卫生、房产售租、劳动就业、民族宗教、兵役优抚、社会保障、纳税服务、旅游交通、公安消防、法律服务、知识产权、公用事业、消费维权、离休退休、死亡殡葬 |
面向企业的服务信息 | 设立变更、企业准营、财务税收、年检年审、质量监督、资质认证、安全防护、立项报审、工程建设、劳动保障、人力资源、工商管理、金融投资、公安消防、知识产权、环保绿化、文物保护、交通运输、对外经贸、海关口岸、企业注销 |
受理单位 |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| 受理方式 | □网上▲窗口 |
是否前置审批 | ▲是 □否 | 前置审批部门 | 工商部门 |
是否联合审批 | □是 ▲否 | 联合审批部门 | |
办理地点 |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|
许可依据 | 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赣府发[2014]12号) |
审批、服务数量及方式 | 无数量限制 |
受理条件 | 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 |
申请材料 | 1.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/设立申请登记表;2.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;3.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;4.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、卫生等批准文件;5.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;6.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,7.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。8.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合同、章程;9.合资、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;10.内地合资、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,属于国有资产的,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;11.合资、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12.香港、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%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,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。香港、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,则需提供其为香港、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。13.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 51%,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;14.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,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。 |
许可程序 | 窗口受理-窗口审查材料-行政服务科审批-窗口办结出件 |
法定许可时限 | 20个工作日 |
承诺许可期限 | 20个工作日 |
收费标准 | 不收费 |
收费依据 | 无 |
咨询电话 | 0795-3210022 |
备 注 |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:00—12:00 下午13:00—17:00可办理 |
联系人姓名 | 张晓 | 所在部门 |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|
联系人电话 | 0795-3210022 | E-MAIL | yichunsck@126.com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