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选择合法募资渠道 我国金融体系为广大企业提供了多种资金募集渠道。如间接融资包括银行贷款、信托贷款、委托贷款、融资租赁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;直接融资包括在境内主板、中小板、创业板上市,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,发行企业债、公司债等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以及通过股权投资基金获取股权投资。此外,企业还可以依法向特定的亲朋好友民间借贷。企业从合法渠道募集资金,权益受法律保障。 二、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,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其他回报,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。主要表现在: 1.以发行“原始股”为名非法集资。以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“上市”为名,承诺高额回报,向不特定公众发行所谓的“原始股”; 2.以企业日常经营为名非法集资。为弥补企业日常流动资金不足,许诺以高额回报,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; 3.以项目投资为名非法集资。为弥补项目资金不足,宣传项目良好前景,许诺以高额回报,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; 4.违规挪用预充值预付款押金非法集资。以打折优惠吸引消费者预充值或预付款,或者以收取押金名义吸收资金,违规挪用,到期不能兑付; 5.违规发行理财产品非法集资。以发行高回报低风险的“理财产品”为名,承诺到期还本付息,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。 三、未经合法批准不得开展金融业务 金融是特许行业,所有金融业务均应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开展金融业务,符合非法集资特征的,可能构成非法集资。 四、非法集资的刑罚 根据《刑法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,个人非法吸收资金20万元以上,或者对象30人以上,或者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;企业非法吸收资金100万元以上,或者对象150人以上,或者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,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;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资金的,构成集资诈骗罪,最高可判无期徒刑。企业主非法集资,可能造成集资人巨大经济损失,自己也可能前功尽弃、锒铛入狱、身败名裂。 五、科学判断自身实力,谋求企业良性发展 企业及企业主要科学判断自身的综合实力和外部环境,不盲目乐观,不做超出企业自身实力的投资决策,合理控制企业负债杠杆,谋求企业良性发展。历史经验告诉我们,企业主盲目乐观,无视风险,将造成决策失误,最终使企业骑虎难下,如用非法集资饮鸩止渴,终将自吞苦果。 |